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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85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岭市海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与天乐昆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海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天乐昆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乐数码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852号之三原告:温岭市海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松门镇金港路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乐吉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胜,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林辉,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乐昆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富春江路888号。法定代表人:陆继群。第三人:浙江天乐数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经济开发区天乐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青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小兰,浙江齐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威,浙江齐蓝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温岭市海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乐昆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温岭市海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海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80元,减半收取69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90元,由原告温岭市海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俞圣岳人民陪审员  江彩萍人民陪审员  颜丹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张文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