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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法执字第13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吕孝河与高剑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孝河,高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133-10号申请执行人吕孝河,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高剑波,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本院在执行吕孝河与高剑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剑波在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高剑波在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账户存款元(账号:6212280007800******);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修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