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顺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702刑初185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顺,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装修,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浑源县,现住晋中市榆次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诉刑诉(2017)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鸿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李顺酒后驾驶鲁H×××××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由北往南行驶至汇通南路二级站路段时,分别撞倒郭某1驾驶的晋A×××××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及崔某驾驶的晋K×××××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造成晋A×××××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朱素春受伤,三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李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李顺血液中酒精成分含量为193.6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据此,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顺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惩处。被告人李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选择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李顺酒后驾驶鲁H×××××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由北往南行驶至汇通南路二级站路段时,分别撞倒郭某1驾驶的晋A×××××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及崔某驾驶的晋K×××××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造成晋A×××××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朱素春受伤,三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6年12月25日,太原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并交通事故司鉴中心(2016)血检字第120335号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结果为“从送检的李顺血液中检出酒精浓度含量为193.6mg/100ml。”2016年12月29日,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无(2016)第4-00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1、崔某、朱素春均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顺分别与郭某1、朱素春和崔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和被告人李顺提供并经当庭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2016年12月21日21时许,李顺醉酒(经检测为193.6mg/100ml)驾驶鲁H×××××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由北往南行驶至汇通南路二级站路段时撞头南尾北停驶的郭某1驾驶的晋A×××××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尾部,后鲁H×××××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又撞崔某驾驶的晋K×××××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造成晋A×××××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朱素春受伤,三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李顺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和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证明李顺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所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相符。李顺所驾机动车信息,证明车辆状态正常。2017年1月5日时李顺的讯问笔录。问:知道今天为什么对你讯问?答:我本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问:什么时间、地点实施的危险驾驶?答:2016年12月21日21时许,汇通南路二级站附近。问:事故发生时谁驾驶车辆?答:我本人驾驶的。问:酒精检验报告是否收到?答:收到,193.6mg/100ml。问:你是否有异议?答:没有。李顺所写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2016年12月21日,我一人在堡新街的面馆喝酒。喝完酒去新奥小区,由北往南行驶到思凤街和古陶路交叉口追尾事故。我知道喝酒不能开车。我当时开的车号鲁H×××××北京现代。证人郭某1的陈述材料。2016年12月21日21时,我本人驾驶晋A×××××头南尾北停在二级站路段等待红灯,听到车后部一声巨响,下车查看,看见一辆黑色北京现代轿车撞在了我车尾部。事故发生后,对方司机准备逃跑被我父亲抓住,在现场等待交警来处理。证人崔某的陈述材料。2016年12月21日21时分许,我驾驶晋K×××××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头南尾北停驶在汇通路二级站附近等待红灯,突然感觉有车撞了我。我下来一看,有黑色的北京现代轿车追尾撞一辆北京现代越野车,黑色的北京现代轿车又撞了我车尾部。黑色的北京现代轿车驾驶员准备跑,然后北京现代越野车乘车人一个老师傅把黑色北京现代轿车驾驶员抓住,在抓的过程中现场发生变动。8、2016年12月21日21:59对李顺的讯问笔录。问:讲一下事故的经过。答:2016年12月21日21时许,我驾驶驾驶鲁H×××××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由北往南行驶至思凤街与古陶路交叉口处时,看到前方绿灯还剩下两秒,我就加油准备过,前方的车刹车停下了,我就撞到他尾部。证人崔某的询问笔录,内容与陈述材料一致。证人郭某1的询问笔录,内容与其陈述材料一致。证人郭某2的询问笔录,内容与其陈述材料一致。12、太原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并交通事故司鉴中心(2016)血检字第120335号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结果为“从送检的李顺血液中检出酒精浓度含量为193.6mg/100ml。”13、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无(2016)第4-00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一项之规定,李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1、崔某、朱素春均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14、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鉴定意见通知书,分别鉴定结论通知书送达李顺、郭某1、崔某,各方均无异议。15、被告人李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16、朱素春的诊断证明书和郭某2的诊断证明书。17、鲁H×××××、晋A×××××及宝骏客车的保险单复印件。18、办案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19、被告人李顺提供的支付赔偿款的收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关联,印证了查明的事实,足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顺身为机动车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受伤,三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在当庭选择自愿认罪并赔偿事故相关各方的经济损失,本院依法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旭光人民陪审员 冯二明人民陪审员 冯智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