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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执1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胡世望与武汉名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世望,武汉名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1执1549号申请执行人:胡世望,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武汉名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450号名都花园内202栋一层。法定代表人:任克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11民初509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名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或扣留、提取其他等额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 俊执行员 张晓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雨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