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3民初1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应伟国与上海诚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伟国,上海诚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3民初1958号原告:应伟国,男,195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被告:上海诚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643486-8。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唐滔。原告应伟国为与被告上海诚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掌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3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诚掌公司下落不明,故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应伟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诚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应伟国起诉称:2013年6月,原告与案外人上海隽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隽其公司)签订了《行业门户APP客户端服务合同》,由该公司为原告提供开发、升级APP(中国母婴护理网)、约定的商务应用等服务,原告为此支付服务费84000元。2014年6月10日,原告开通微信商城服务,为此向该公司支付服务费23600元。2016年9月6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一份,被告自愿承担《行业门户APP客户端服务合同》中隽其公司的相关权利义务并无偿为原告提供后续服务。后原告要求被告为其提供APP升级,在中国母婴互联网上增加音乐播放器功能,被告未按约履行,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解除《行业门户APP客户端服务合同》;2.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原告应伟国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材料:1.《行业门户APP客户端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及发票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原告依约缴纳服务费,被告应提供APP模块开发和升级服务的事实;2.《微商城服务合同》、收据各一份,拟证明隽其公司向原告提供开发微商城平台服务,原告依约支付服务费的事实;3.报价表一份,拟证明被告违反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增加音乐播放器功能技术费26000元的事实;4.中国母婴护理网APP所有权证、APP模块手机截屏各一份,拟证明原告系该APP的所有人,其要求增加“哄宝宝”项下音乐播放系被告应承担模块开发的一部分的事实;5.《关于手机APP功能升级的报告》一份,拟证明原告已向被告提出要求在“哄宝宝”项下增加音乐播放功能的事实;6.微信聊天记录一份,拟证明被告法定代表人同意为其添加音乐播放器的事实。被告诚掌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对原告应伟国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对证据1-5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但:对证据1、证据3、证据4,本院认为,该证据1可以证明原、被告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但合同中并未约定增加音乐播放器属于模块开发的一部分,故该证据1、证据3、证据4不能证明被告有免费为原告增加音乐播放器的义务,也不能证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系违反合同约定的事实;对证据2,因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认定;对证据5,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6,因为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确定该证据的真实性,即便该证据真实,也不能证明被告承诺免费为原告提供增加音乐播放器功能,故对该证据6不予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3年6月25日,原告(甲方)向案外人隽其公司(乙方)支付服务费84000元,双方签订编号为1893的《行业门户APP客户端服务合同》一份,约定:乙方在收到甲方全部款项和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开发完成合同约定的APP基本系统功能框架,并向甲方提供约定商务应用和其他服务;乙方如完善、增加上述服务内容,无需另行通知甲方,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门户APP虚拟空间及模块开发、设计制作手机客户端、上传并维护APP正常运行,保证自身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转。乙方在完成合同约定的统一模块开发内容和功能后,应当通知甲方,甲方收到通知五个工作日内不提出修改意见,则视为甲方默认无异议。乙方在维护管理服务器时,或者APP改版、更新、升级等,必要时可短时间中断服务,乙方无须为此承担任何责任。行业门户APP包括行业资讯类、企业信息类、供求发布类、图库类、广告管理类、会员管理类六大模块组成。后隽其公司依约完成APP开发,原告未提出相关异议。2013年11月26日,经备案,原告获得中国母婴护理网的所有权,有效期为3年。2014年8月,原告向隽其公司提出《关于手机APP功能升级的报告》一份,要求对案涉APP进行升级,添加儿歌音乐播放功能并提供了音乐目录。隽其公司未增加该功能。2016年9月6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共同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因甲方与隽其公司签订的合同有不足之处,且隽其公司已经歇业,乙方自愿承担1893号合同的权利义务,并补充以下条款:1.根据甲方要求,乙方无偿为甲方提供后续服务;2.乙方自主研发的中国母婴护理网APP,因乙方原因耽误甲方进程,乙方特批给甲方免费续期一年,时间自甲方证书到期之日起计算;3.双方在履约过程中,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伍万元并承担相应损失。后原告要求被告为案涉APP增加音乐播放器功能,被告于2016年11月回函,要求原告为此支付26000元,双方发生分歧,被告至今未增加音乐播放器,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决。本院认为:原告与案外人隽其公司签订的《行业门户APP客户端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间服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根据原、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被告自愿承担上述合同中隽其公司的权利义务,故原、被告间服务合同关系亦相应成立,双方权利义务亦受《行业门户APP客户端服务合同》、《补充协议》规范。原告主张增加音乐播放器功能属被告应提供的模块开发服务,该服务费用已经包含在全部合同约定的服务费84000元。对此,本院认为,原告在隽其公司按照《行业门户APP客户端服务合同》为其开发案涉APP后,并未提出音乐播放功能器方面及模块开发未完成方面的异议,且在之后向隽其公司提出增加该功能时定义为“APP升级”,可以认为音乐播放器功能并非被告应提供的APP模块开发内容之一,属于增加合同约定的服务。因《行业门户APP客户端服务合同》并未约定增加服务不再另行收费,故原告难以向被告主张在不收费的情况下,增加音乐播放器功能。原告主张被告承诺免费为其提供后续服务。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被告承诺免费续期一年,该处“续期”应理解为《行业门户APP客户端服务合同》的合同期限延长一年,原告无须对此付费,双方在该一年内的权利义务依然由《行业门户APP客户端服务合同》;虽然该《补充协议》约定被告无偿为原告提供后续服务,但原告未举证证明该后续服务是否包括增加音乐播放器功能,且在庭审中,原告亦认可该后续服务即是《行业门户APP客户端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各自义务。故原告难以依据《补充协议》要求被告在不收费的情况下,增加音乐播放器功能。综上,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未能证明增加音乐播放器功能系被告应尽义务,亦难以证明被告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应伟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应伟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 丹人民陪审员 徐菊芬人民陪审员 俞美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罗旖旎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