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执1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李云、石家庄市裕华区科宝博洛尼整体家居商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石家庄市裕华区科宝博洛尼整体家居商铺,李军,陈荣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1568号申请执行人李云,女,1979年9月14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被执行人石家庄市裕华区科宝博洛尼整体家居商铺,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经营者李军被执行人李军,女,1968年10月28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执行人陈荣杰,男,1964年11月29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25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家庄市裕华区科宝博洛尼整体家居商铺、李军、陈荣杰银行存款17693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丁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