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9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古某·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某·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9刑初59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古某·吐某,女,1990年7月1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维吾尔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暂住本市北翟路。2013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监视居住。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7]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古某·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古某·吐某及翻译人员地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古某·吐某在本市地铁虹桥火车站站台上,趁被害人彭某某不备,动手窃得彭上衣口袋内价值人民币922元的VIVO牌X6PlusA型移动电话机一部。2017年5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古某·吐某伙同阿某·依某(另案处理)在本市人民广场地处站内厕所附近,趁被害人赵某某不备,由古某·吐某望风,阿某·依某动手,共同窃得赵某某价值人民币150元的魅族牌MX4型16GB版移动电话机一部。2017年5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古某·吐某伙同阿某·依某,在本市地铁陆家嘴站内厕所附近,采用上述同样方法,共同窃得被害人吕某某价值人民币300元的小米牌NOTEPRO型164GB版移动电话机一部。2017年5月4日,被告人古某·吐某在其暂住处本市北翟路被抓获。案发后,部分赃物已经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古某·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某、吕某某、彭某某的陈述,证人孙某某,鲍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案发经过》,调取的《证据清单》,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及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与他人结伙,秘密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古某·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案第二、第三节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古某·吐某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案发后,古某·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古某·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7)沪7101刑初36号判决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古某·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前罪尚未执行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三、缴获的赃物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凌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铮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