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9执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万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年县万年发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年县万年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9执147-1号申请人万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万年县城六0南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16181024X。法定代表人胡秋生,系该公司理事长。被执行人万年县万年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年县马家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86570114。法定代表人程家俊,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万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万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民初336号号民事判决书,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与被执行人万年县万年发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万年县万年发实业有限公司在万年县陈营镇万年青大道东侧(万年青工业园区)有房产(房产证号:万房权证陈营字第××号、第××号、15××58号),并有已登记抵押给申请人的机器设备(登记编号:万年工商抵字2014第00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万年县万年发实业有限公司在万年县陈营镇万年青大道东侧(万年青工业园区)的房产(房产证号:万房权证陈营字第××号、第××号、15××58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执行人万年县万年发实业有限公司登记抵���给申请人的机器设备(登记编号:万年工商抵字2014第001号),查封期限为两年。三、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被执行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高科审判员 廖建新审判员 喻 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建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