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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91执4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东懋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东懋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91执4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住德州经济开发区东方红东路东首。法定代表人:苏芳志,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东懋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马隘镇大年村华银铝厂东面。法定代表人:文戈,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与广西东懋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广西东懋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东懋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广西东懋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广西东懋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万元。本裁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保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