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9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郝志忠申请执行徐建国借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志忠,徐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9执57号申请执行人郝志忠,男,1975年1月30日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被执行人徐建国,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晋0929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志忠与被执行人徐建国借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5000元再无财产可执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完毕,该案执行过程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成。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2016)晋0929民初19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有被执行人继续偿还。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宇审判员 张成林审判员 赵忠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向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