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22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8-05
案件名称
黄自放、林美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自放,林美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2执374号申请执行人:黄自放,男,195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居民,住藤县。被执行人:林美彤,女,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居民,住藤县。本院在执行黄自放与林美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林美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没有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土地和工商登记等线索。且申请执行人黄自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 云审判员 廖海云审判员 黄庆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祝子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