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4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4525号原告:唐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张掖市甘州区西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身份证明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99元,退还原告唐某。审判员 郭璧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