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22民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高明与陈俊博、徐丽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陈俊博,徐丽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22民初1405号原告:高明,男,199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陈俊博,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徐丽清,女,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高明与被告陈俊博、徐丽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原告以损失得到赔偿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经济损失已经得到赔偿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龙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