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伟洪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41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伟洪,男,1950年7月15日出生于佛山市三水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佛山市三水区。1995年12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原广东省花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1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同年7月7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7〕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伟洪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思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伟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黄伟洪去到被害人文某在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永平圩市场经营的卖菜档口,盗走韭黄、麦豆、青菜等物品若干斤;同年5月9日凌晨,被告人黄伟洪再次去到上述档口,盗走蒜头、鸡蛋、青椒、生姜等物品若干斤;同年5月12日凌晨,被告人黄伟洪再次去到上述档口,盗走蒜头、鸡蛋等农产品若干斤。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3436元。2017年6月8日,被告人黄伟洪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文某人民币3436元。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盗窃罪对被告人黄伟洪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伟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文某的陈述,被告人黄伟洪的供述,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佛山市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表、前科及劣迹材料,赔偿说明及收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伟洪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伟洪有前科劣迹,本院对其予以严惩。鉴于被告人黄伟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并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本院决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伟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 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碧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