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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造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造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财保28号申请人:刘造群,男。被申请人:潘锐,男。因情况紧急,申请人刘造群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潘锐所有的××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刘造群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刘造群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潘锐所有的××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勇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冬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