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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执恢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黄河街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王贵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黄河街支行,王贵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恢4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黄河街支行被执行人王贵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黄河街支行与被执行人王贵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贵桐所有的大连市甘井子区榆林街23号1单元5层2号房屋。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黄河街支行申请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贵桐所有的大连市甘井子区榆林街23号1单元5层2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庞绍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明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