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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422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陈翔与靳建伟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翔,靳建伟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422民初1179号原告:陈翔,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赟,陕西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靳建伟,男。原告陈翔与被告靳建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惠晓民审 判 员  刘 娟人民陪审员  赵勤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辛 昊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