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唐家超诉被告唐九斌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家超,唐九斌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2民初276号原告:唐家超,男,生于1970年,住巴中市恩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雄,巴中市巴州区巴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九斌,男,生于1962年,户籍地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家超与被告唐九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家超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家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唐家超承担。审 判 长 陈泓燕人民陪审员 冯 飞人民陪审员 王永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贺琳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