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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民初31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祖富与邱中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祖富,邱中华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3199号之一原告:刘祖富,男,1967年9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邱中华,男,1976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祖富与被告邱中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邱中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按照原告在《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提供的地址,向原告邮寄了《通知书》,限原告在收到该通知书后7日内缴纳公告费并补缴案件受理费。2017年7月11日,邮件被“吴后碧”签收,且注明“夫妻”,但至今原告未缴纳公告费及补缴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祖富负担。审 判 长  黄玉婷代理审判员  郭 杰人民陪审员  钟历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