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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35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胡娟、杜培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娟,杜培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3501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盛奥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聚财路聚财商务中心2号楼712室。法定代表人:李宝红,总经理。被申请人:胡娟,女,1981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被申请人:杜培磊,男,1986年1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盛奥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奥公司)与被申请人胡娟、杜培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盛奥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17)鲁1302民初3501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了被申请人杜培磊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雪佛兰牌汽车一辆。盛奥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了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3501号民事判决书,主张该案判决已生效,其公司已与被申请人杜培磊达成调解。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5月4日,本院作出(2017)鲁1302民初3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胡娟、王怀宝偿还盛奥公司5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杜培磊对胡娟、王怀宝上述借款5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盛奥公司主张其公司已与杜培磊达成调解,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杜培磊所有车辆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杜培磊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雪佛兰牌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俊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丽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