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4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与付远珍、罗世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付远珍,罗世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26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负责人:张银家,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聂光煜,男,该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付远珍,女,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罗世勤(付远珍丈夫),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回族,居民。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与被执行人付远珍、罗世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4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付远珍、罗世勤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3461.25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1月28日),之后利息利随本清。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付远珍、罗世勤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140元,申请执行费702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付远珍、罗世勤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付远珍、罗世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本院执行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核查事实认可,同意对未受偿的本息保留债权。案件受理费1140元,申请执行费702元。被执行人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724民初361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新建审 判 员 韦祖金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