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58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耀明与贺福孝、卢德鹏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耀明,贺福孝,卢德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5843-4号申请执行人刘耀明,男,又名刘旭明,1971年9月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贺福孝,男,1974年2月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卢德鹏,男,1989年3月,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神民初字第0597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刘耀明与贺福孝、卢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贺福孝向申请执行人刘耀明偿还借款本金97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6月25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华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卢德鹏承担连带责任;二、由被执行人贺福孝负担案件受理费146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执行人贺福孝、卢德鹏共同负担案件执行费12300元。经查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597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贺福孝所有的位于神木县房屋一套。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上述房屋进行了续行查封。后因二被执行人贺福孝、卢德鹏一直未主动履行完毕全部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上述房屋及其室内附着物委托陕西东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价格评估鉴定。随后本院依法对该房进行了公开司法拍卖,在第二次公开拍卖中,案外人张建斌以人民币845000元的价格成功竞买上述房屋。其中支付申请人刘耀明809433元以偿还被执行人贺福孝所欠申请人刘耀明借款本金809433元。另支付买受人暂无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故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子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