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执恢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方强与李廷强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强,李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恢196号申请执行人方强。被执行人李廷强。申请执行人方强与被执行人李廷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方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32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廷强给付本金300万元、案件受理费26900元、保全费3020元。本案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廷强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的住宅,但该房屋已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首查封,本院无权处置。经查,被执行人李廷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方强本次申请执行本金300万元、案件受理费26900元、保全费3020元。被执行人李廷强尚欠申请执行人方强本金300万元、案件受理费26900元、保全费302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秦海伦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