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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民初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桂北云与聂钢、桂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北云,聂钢,桂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1民初字第1632号原告桂北云,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县。被告聂钢,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县。被告桂芬,女,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原告桂北云与被告聂钢、桂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本院受理后,及时通知被告应诉,被告接到电话后立即偿还了部分借款给原告,故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偿还部分借款给原告,双方又系亲戚关系,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北云撤诉。本案诉讼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2.50元,由原告桂北云负担。审判员  王晓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飞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