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民初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桂北云与聂钢、桂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北云,聂钢,桂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1民初字第1632号原告桂北云,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县。被告聂钢,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县。被告桂芬,女,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原告桂北云与被告聂钢、桂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本院受理后,及时通知被告应诉,被告接到电话后立即偿还了部分借款给原告,故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偿还部分借款给原告,双方又系亲戚关系,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北云撤诉。本案诉讼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2.50元,由原告桂北云负担。审判员 王晓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飞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