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2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罪犯韩开情销售伪劣产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2557号罪犯韩开情,女,汉族,1976年11月6日生,小学文化,江苏省阜宁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2013)青刑初字第000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开情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韩开情不服,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2013)池刑终字第000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韩开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开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目前家庭经济困难。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交款凭证、江苏省阜宁县古河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困难证明、该犯服刑监区提供的狱内消费大帐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韩开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开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义干审 判 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小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