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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6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刑某某与青岛某某家居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刑某某,青岛某某家居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6835号原告:刑某某,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炯人,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某某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江。法定代表人:邵某某,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刑某某与被告青岛某某家居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起诉状上所写被告的住所地未找到被告,无法直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亦提供不出被告新的具体下落,本案依法需公告送达,本院曾通知原告,限原告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公告费,期满后,原告未按时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714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欧晓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单梦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