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党某甲与党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某甲,党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334号申请执行人:党某甲,女,汉族,1986年01月29日生。被执行人:党某乙,男,汉族,1985年09月02日生。申请执行人党某甲与被执行人党某乙离婚纠纷一案。(2016)陕0528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3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申请执行标的36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银行、车辆等查询未果,另查明被执行人党永峰下落不明,拘留等措施无法实施,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 勇审 判 员 杨福涛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拴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