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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3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范殿彬与张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殿彬,张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02民初3309号原告:范殿彬,男,195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张言,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范殿彬与被告张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范殿彬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范殿彬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殿彬撤诉。案件受理费569元,邮寄送达60元,计629元(范殿彬已预交),由范殿彬负担。审判员黎俊志二○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王昕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