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3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范殿彬与张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殿彬,张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02民初3309号原告:范殿彬,男,195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张言,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范殿彬与被告张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范殿彬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范殿彬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殿彬撤诉。案件受理费569元,邮寄送达60元,计629元(范殿彬已预交),由范殿彬负担。审判员黎俊志二○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王昕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