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02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李平、江西吉智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平,江西吉智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02执502号申请执行人李平,男,198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被执行人江西吉智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2255892-0,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66号。法定代表人曾志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平与被执行人江西吉智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鹰劳人仲字第27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江西吉智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吉智食品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吉智食品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吉智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45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李丽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