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严春、鄢全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春,鄢全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8号申请执行人严春,男,1962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鄢全木,男,1953年3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严春申请鄢全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1民初222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鄢全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鄢全木应支付申请人严春案款10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4000元,尚有6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鄢全木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1执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祝少波审判员 胡建民审判员 谢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