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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8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杜永辉、冯东侠与陈耀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尚自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武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冯某某,陈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尚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武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8执254号申请人杜某某,男。申请人冯某某,女。被执行人陈某某,男。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中华路中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586996764M被执行人尚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尚某,男。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武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县城南街。负责人:席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8752137077N。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清河北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927780487U。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人民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748556500Q。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冯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尚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武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冯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428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赔偿杜某某医疗等费用6591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冯某某医疗等费用118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武支公司赔偿杜某某医疗等费用66070.9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武支公司赔偿冯某某医疗等费用6215.7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公司赔偿杜某某3442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公司赔偿冯某某488元;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赔偿杜某某3442.60元,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赔偿杜东侠487元。二、陈某某赔偿杜某某医疗等费用56427.9元,陈某某赔偿冯某某医疗等费用2650.75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1974元,尚某某负担本案诉讼费1974元。本案已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长武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在申请人立案前已将案件款按判决数额付至长武法院执行工作局执行款账户,共计交来案件款87922.25元,尚某某于2017年7月19日交来本案应退申请人诉讼费1974元,以上共计89896.25元已全部兑付给申请人。同时根据被执行人陈述及相关证据证明陈耀斌目前确实无执行能力,可供本案执行。经征求两位申请人同意,可待发现陈某某有执行能力时,另行立案申请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8执25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车建国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海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