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恢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贾选选与单志强、高飞利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选选,单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950号申请执行人贾选选,男,1959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单志强,男,1982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贾选选依据(2015)神民初字第025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单志强、高飞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单志强、高飞利偿还申请执行人贾选选借款本金34.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15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350元及申请执行费513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单志强分红款40万元,用于抵偿本案借款本金34.5万元、抵偿5.5万元利息,剩余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1执恢950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鑫审 判 员 陈会军代理审判员 李继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凤平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7月20日评议地点:神木县人民法院参加人:审判长:刘鑫审判员:李继斌审判员:陈会军记录人:白凤平评议如下:白凤平:本院在执行贾选选依据(2015)神民初字第025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单志强、高飞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单志强、高飞利偿还申请执行人贾选选借款本金34.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15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350元及申请执行费513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单志强分红款40万元,用于抵偿本案借款本金34.5万元、抵偿5.5万元利息,剩余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1执恢950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程序。刘鑫:同意终结。合议庭意见: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1执恢950号执行���定书的执行程序。请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书记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