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5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单杰、杨立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单杰,杨立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54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单杰,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立超,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上诉人单杰因与被上诉人杨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5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单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单杰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上诉人单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蕾代理审判员 魏晓川代理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刘慧韬书 记 员 赵 达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