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130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吴成章、赵宜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成章,赵宜忠,陈宝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130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吴成章,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赵宜忠,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陈宝珍,女,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吴成章与赵宜忠、陈宝珍民间借贷纠纷(2016)闽0524民初319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宜忠、陈宝珍尚欠申请执行人吴成章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被执行人赵宜忠被查封的小轿车(闽C×××××)正在评估拍卖中,难以及时执结,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当事人的财产调查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溪县人民法院(2016)闽0524民初3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