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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5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湖南浙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廖胜仁、杨青等企业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浙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廖胜仁,杨青,李媚,何华,湖南餐谋天下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5684号原告湖南浙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火炬城MO创业基地北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918328924。法定代表人季顶天。委托代理人黄新泉,北京市鑫诺(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颍,北京市鑫诺(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胜仁,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告杨青,女,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告李媚,女,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被告何华,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告湖南餐谋天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267号长沙晚报报业集团新闻大楼19楼19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68223868F。法定代表人廖胜仁。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浙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廖胜仁、杨青、李媚、何华、湖南餐谋天下实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浙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廖胜仁、杨青、李媚、何华、湖南餐谋天下实业有限公司价值2398052.48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以其自有固定资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浙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廖胜仁、杨青、李媚、何华、湖南餐谋天下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98052.4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余额方可支取。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