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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5民特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2017)黑1005民特14号李瑞香申请宣告魏大海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瑞香,魏大海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05民特14号申请人:李瑞香,女,193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客运段退休工人,户籍地牡丹江市西安区,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被申请人:魏大海,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委托代理人:魏东风,男,195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牡丹江市西安区,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请人李瑞香申请认定魏大海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瑞香称,魏大海于1985年患精神病至今已三十余年,生活不能自理,语言无法沟通。申请宣告魏大海无民事行为能力,确定李瑞香为魏大海的监护人。魏大海的委托代理人魏东风称,李瑞香所诉属实,同意确认李瑞香为魏大海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魏大海,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李瑞香与魏大海系母子关系,魏大海与其委托代理人魏东风系兄弟关系。魏大海经牡丹江市精神病防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1、魏大海患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慢性衰退期。2、魏大海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魏大海精神不正常史多年,先后在哈尔滨市、牡丹江市精神病医院多次住院治疗,诊断:精神分裂症。精神检查被动合作,很少回答问话,对目前生活状态无法正常叙述。偶有自言自语,思维联想散漫、松弛,表情平淡,情感反应淡漠,行为被动,意志退缩,对目前自身状况缺乏正确认识和相应情感体验,无自知力。魏大海经鉴定患精神分裂症,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李瑞香作为魏大海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魏大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李瑞香为魏大海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马蕴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