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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民初2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冯超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超,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2872号原告:冯超,男,汉族,1981年7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住所地泰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866519006P。负责人:邵长军。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住所地泰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866402713A。负责人:姜学军。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44477。法定代表人:王洪章。冯超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冯超负担。审判员  钱占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