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张东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张东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1516号原告: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谢杰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杰,业务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东来,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东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齐齐发房地产大市场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4元减半收取1162元,由原告山东齐齐发房地产大市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玉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