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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11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曹晓东、陆秋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曹晓东,陆秋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911号原告: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朱立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曹晓东,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陆秋萍,女,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晓东、陆秋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曹晓东、陆秋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935元,减半收取27967.50元,由原告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卢文忠人民陪审员  程皖生人民陪审员  吕 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丁立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