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5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于文富与和龙市庄园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5执312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于文富与被执行人和龙市庄园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2405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和龙市庄园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文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鉴定费1200元及案件受理费147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和龙市庄园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了鉴定费1200元及案件受理费147元。本院认为,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2405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文富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由被执行人和龙市庄园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交纳。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2405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