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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民辖终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吕杰与叶龙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杰,叶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民辖终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杰,男,汉族,1977年11月11日出生,住库尔勒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龙,男,汉族,1977年4月9日出生,住库尔勒市。身份证号.上诉人吕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7)新2801民初1465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吕杰上诉称,原告选择被告接收借款的合同履行地库尔勒市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以被告居住地确定管辖,违反了法律允许合同纠纷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履行地为管辖法院的规定。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库尔勒市。故该案应由库尔勒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民间借贷纠纷,适用借款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虽被告经常居住地在焉耆县,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提供的《借条》未书面约定履行地点,原告诉讼请求为”偿还借款”,原告住所地在库尔勒市,故该案合同履行为库尔勒市。原告向合同履行地的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7)新2801民初146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库尔勒市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  建  忠审判员 阿勒腾 格日力审判员 艾尔肯·艾克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永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