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1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金宝与张远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宝,张远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1民初814号原告:刘金宝,男,汉族,住九江市星子县被告:张远雄,男,汉族,住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宝诉被告张远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金宝于2017年7月20日以与被告张远雄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其请求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宝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9.63元,减半收取124.8元,由原告刘金宝负担。审 判 长 刘昌旺审 判 员 徐 春人民陪审员 兰 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