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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民初14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徐某2、徐某1等与徐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1,徐某2,徐某3,徐某4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14423号原告:徐某1(精神残疾),女,1959年6月3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理人:徐某2,基本情况同下。原告:徐某2,男,1963年4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原告:徐某3,男,1952年4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2,基本情况同上。被告:徐某4,女,1968年12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原告徐某1、徐某2、徐某3与被告徐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徐某1、徐某2、徐某3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某1、徐某2、徐某3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邹 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单腾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