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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3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郭俊辉与郭晓燕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俊辉,郭晓燕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3097号原告:郭俊辉,男,195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潘士琦,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晓燕,女,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郭俊辉与被告郭晓燕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郭俊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俊辉撤回起诉处审 判 长 史    涛审 判 员 ���段莉莉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闫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