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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7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许应莲诉陈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应莲,陈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27民初501号原告:许应莲,女。被告:陈龙,男。原告许应莲与被告陈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许应莲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应莲以与被告陈龙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应莲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许应莲负担。审判员  和慧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