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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5执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宾县宾州嘉华种业经营处申请执行高凤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宾县宾州嘉华种业经营处,高凤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865号申请执行人:宾县宾州嘉华种业经营处,经营者牛致军,女,195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宾县宾州镇。被执行人:高凤生,男,1967年4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常安镇光恩村陈珠屯。宾县宾州嘉华种业经营处申请执行高凤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宾县人民法院的(2017)黑0125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5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再次提出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繁影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书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