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5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陈杰与胡维林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胡维林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5341号原告:陈杰,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益挺,浙江跃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维林,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原告陈杰与被告胡维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陈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同意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杰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 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王佩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