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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5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陈杰与胡维林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胡维林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5341号原告:陈杰,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益挺,浙江跃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维林,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原告陈杰与被告胡维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陈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同意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杰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 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王佩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