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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同岗、博山区石马镇蛟龙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同岗,博山区石马镇蛟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12号申请执行人:刘同岗,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博山区。被执行人:博山区石马镇蛟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博山区石马镇蛟龙村。法定代表人:商学坤,主任。申请执行人刘同岗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博民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同岗与被执行人博山区石马镇蛟龙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4执12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 巍审判员 宋锡宽审判员 张敬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