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4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高xx诉巢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XX,巢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4民初1478号原告:高xx。被告:巢xx。原告高xx诉被告巢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高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巢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总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借款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7月3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此后被告偿还了2万元,约定余款在2014年10月30日付清。但经原告多次催要后,剩余款项一直未归还,故诉至法院。被告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收条、承诺书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4年7月3日向被告出具收载明:“今收到沈雁斌(高XX)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用于横山桥项目押图费用。此据。凌庭(廷)商住楼。收款人巢XX。2014.7.3。”2014年10月23日被告在原收条下方载明“已还贰万元正(20000.00),余款在2014年10月30前归还。巢XX。2014年10月23日。”被告归还20000元后,于2015年8月31日出具承诺,载明“今承诺高老板在2015年8月31日四点前归还高老板处我所借的人民币计壹万元正。此据。如果不还,所有后果自负。借款人巢XX。2015.8.31.”但是剩余借款1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未能归还,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通过被告出具的收条、承诺及原告陈述可知,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10000元的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而被告未能按约还款,原告要求被告巢XX支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因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己承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巢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XX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包 康人民陪审员 郭静娣人民陪审员 许静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佳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