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辖终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王光霞与刘成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光霞,刘成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17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光霞,女,汉族,1986年11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永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成汉,男,汉族,1984年3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上诉人王光霞因与被上诉人刘成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94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光霞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诉请法院判令上诉人偿还借款及利息,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深圳市宝安区为合同履行地,故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王光霞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溯审 判 员 唐 林 波代理审判员 陈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古京(兼) 来源:百度搜索“”